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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刘某某、第三人姚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姚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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