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姚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肖**与邓**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某申请宣告与李*甲婚姻无效终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廖**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某与凌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某某与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