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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