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诉杨自学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月4日开庭审理,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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