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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淅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208034元。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宣判后,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南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徐*经人介绍与陈某某相识,徐*称自己在淅川县大石桥乡石燕岭村有大理石矿可以开采。2009年2月6日,徐*与陈某某签订投资协议,二人合作采矿,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先后给徐*汇兑现金共计50万元,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208034元。

罪犯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含有效分4.5分);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期末节余30分)。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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