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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和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广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十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和系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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