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刘**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襄阳**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司)、襄阳**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北黄**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司)于2016年1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奥**司称,2013年1月8日,我公司与中国邮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随**银行)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从属协议》,协议约定,随**银行为我公司销售车辆办理按揭贷款,我公司提供回购担保。2013年5月23日,刘**与我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刘**购买我公司混凝土搅拌车13台,刘**首付20%总计118.56万元,余款474.27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同时约定刘**于车辆交付后为所购车辆上牌并将车辆抵押给随**银行。同年6月28日,刘**与随**银行签订了《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借款及抵押合同》。刘**按约将所购13台车在襄阳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因刘**不能按约偿还银行贷款,我公司与刘**、邦**司、建**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刘**退还包括鄂F在内的13台混凝土搅拌车,其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我公司偿还。同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公司收回鄂F等车辆。2014年10月30日,我公司将包括鄂F在内的部分车辆租赁给襄阳**限公司使用。2015年9月15日,襄阳**法院根据黄*的申请对鄂F车辆查封并扣押。该车辆已由我公司收回,我公司系真正的所有权人,请求依法中止(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将扣押的鄂F车辆交还异议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的黄*与刘**、邦**司、建**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调解结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鄂襄铁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鄂襄铁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刘**名下车牌号为鄂F的车辆。案外人奥**司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车牌号为鄂F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襄阳市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车辆属于特定动产,其所有权的归属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来判断,本院查封扣押的车牌号为鄂F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在刘建山名下,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所称事实虽基本属实,但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湖北黄**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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