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豪**限公司及第三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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