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被告陈**、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诉讼保全费248元,由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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