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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陈**、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被告陈**、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诉讼保全费248元,由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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