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琥珀英华教**司广州分公司、琥珀英华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6371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琥珀英华教育**司广州分公司、琥珀英华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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