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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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