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8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沈**与中国建设**淮南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安徽鑫**有限公司、河南利**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毛泽宝诉民乐县**展有限公司、何**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县**村民委员会与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中国建**限公司登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琥珀英华教**司广州分公司、琥珀英华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6371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海东分行与拓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利辛县**限责任公司与武云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