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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8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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