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辛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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