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麻*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阳县**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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