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县**村民委员会与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麻*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县**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阳县**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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