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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葛广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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