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连云**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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