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圆饭庄与贵定**旅游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定县友圆饭庄诉被告贵定县文体广电旅游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定县友圆饭庄在诉讼中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定县友圆饭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定县友圆饭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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