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郭**与被告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与被告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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