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因与被告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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