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武平分公司与被告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武平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武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武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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