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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