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张**、成**、泗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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