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永州**装有限公司、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自愿撤回对被告永州君**装有限公司、张**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君**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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