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新**有限公司与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新**有限公司与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龚**应向申请人支付承包管理费7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1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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