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有限公司与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有限公司与程**、林**、施连合、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1、28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管理费、案件受理费合计98824元。因程**、林**、施连合、王**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广州**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林*念名下车牌号粤Y小型汽车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8268-8271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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