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庞**应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牌号粤A号轻骑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支付申请人管理费480元、返还保险费3921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案涉车辆已被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强制注销,不能办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车辆已被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强制注销,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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