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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超**份有限公司与阿**光伏电力(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光伏电力(洛**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万炬、孔*,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施柳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太阳能组件,原告按约送货后,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开具了金额为7,576,934.40元(以下币种同),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9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给原告。原告持上述汇票到银行请求付款时,因被告账户被法院冻结且存款余额不足于2012年12月20日被银行拒付。原告遂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票据款7,576,93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亦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超**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阿**光伏电力(洛**限公司票据款7,576,934.40元;

二、被告上海超**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阿**光伏电力(洛**限公司以7,576,934.4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38元,减半收取计32,419元,由被告上海**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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