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百良**莎莎制衣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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