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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潮州**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来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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