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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4年7月22日原告依与被告的口头约定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9,793.6元的钢材,被告收货后于2005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编号为CA550381、金额为19,193元、用途为货款的上海市农村合作社支票,但该支票因为存款不足被银行退票。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支票款19,19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193元。

二、案件受理费77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三、支付方法与期限:上述二项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19,971元,于2005年7月15日前支付1万元,余款9,971元于同年7月底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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