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谭**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谭**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谭**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2)穗黄**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谭**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谭**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23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