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6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0元,合计208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20883元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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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