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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副建筑装潢经营部与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副建筑装潢经营部诉被告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松**副建筑装潢经营部于200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松**副建筑装潢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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