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北京荣**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智**担任审判长,法官何**、人民陪审员杨**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刘**起诉称:原告刘**购有东风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京G69262。2008年9月31日,原告刘**与被告签订《自由加盟组合协议》,约定原告刘**将其车辆挂靠于被告名下,协议有效期为2008年9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满后如需过户由被告协助原告刘**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协议已经期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原告刘**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将车牌号为京G69262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刘**名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向本院提交《自由加盟组合协议书》、收据予以证明。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于原告刘**提交的《自由加盟组合协议书》、收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9月31日,原告刘**与被告签订《自由加盟组合协议书》,就原告刘**将自有东风汽车(车牌号为京G69262)组合在被告名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加盟组合期间,车辆所有权归原告刘**,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刘**管理费2000元,为其办理车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鉴定、印花税小票,协议有效期为2008年9月3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13年9月30日,原告刘**与被告的协议期限届满,但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刘**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刘**与被告签订《自由加盟组合协议书》后,按约履行。现协议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刘**办理相关手续。现原告刘**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荣**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京G69262的东方汽车过户至原告刘**名下。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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