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建**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达**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建**有限公司与陕西宏达**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宏达**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等共计664875.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宏达**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0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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