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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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