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与赵*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支付赔偿费共计37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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