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朝碧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原告康*与被告重庆**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大坝村第三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琏珠村第13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六角村第十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办某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重庆市大足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重庆市大足区某镇某社区某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