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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土左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十一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11月13日至1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伊**监狱认为,罪犯杜*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五次。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金缴纳收据、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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