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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购物广场XXX号服装店买衣服时,趁受害人贺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400元。

2015年8月28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依法将从被告人武某某处扣押的被盗苹果6plus手机发还受害人贺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受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达拉特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达拉特旗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达拉特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达拉**证中心达价鉴字(2015)89号、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武某某处扣押的赃物已发还受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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