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黄**、蒋**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盛**、黄**、蒋**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鞍山**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千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依法没收被执行人盛**、黄**、蒋**的作案工具铁锤一把(木把、70CM长,5KG)、钢丝钳一把(橙色、黑柄)、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一台(牌照吉ADC343)。依法追缴被告人盛**、黄**违法犯罪所得。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盛**、黄**有可供执行之财产,而且黄**系管饭寺村院外五保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因本案审理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鞍千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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