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9时许,在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某街,将郑某某家档口内一带花黑色连衣裙窃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白条连衣裙价格为人民币55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9时许,在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三楼XX街X号,将被害人李某某家档口内一纯棉女式上衣窃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女款半袖衫价格为人民币45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2日9时许,在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BB街B号,将被害人孔某某家档口内一黑白灰条形T恤窃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白条T恤价格为人民币40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6日9时许,在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三楼OO号,将被害人乔*家档口内三套女式运动服窃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套绝色天骄牌运动服价格为人民币474元。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在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某店内,将被害人李*家档口内一个粉色女士手提包窃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好莱奴牌手提包价格为人民币180元。

另查,案发后三套绝色天骄牌运动服及好莱奴牌手提包一个被追缴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害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海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财物统计表、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孔某某、乔*、郑某某、李*某的陈述;海城**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姜某某对盗窃的辩认笔录及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缴返还,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时应扣除先行羁押的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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