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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同他人2006年6月17日凌晨,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707.8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2006年6月18日1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盗割网通通信电缆300米。经鞍山**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625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2006年7月某日在海城市兴海管理区苏家**视台盗割电缆四根200米。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2006年7月15日23时许,在海**发区郭家村农杨后盗割苏家**视台通信电缆300米。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辽宁省岫岩县牧牛乡南马峪村,将岫岩县牧牛乡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破坏。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799.7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蒲草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3853.3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1933.6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3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568.5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113.14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在海城市兴海管理区苏家村将海城**铁西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752.4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4268.6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138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16日凌晨,在辽宁省岫岩县牧牛乡南马村,将辽宁省**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018.3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海城市兴海管理区郭家村,将辽宁省**铁西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007.7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25日凌晨,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镇土城子村,将辽宁省大石桥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2197.9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在辽宁省大石桥市黄土岭土城子村,将辽宁省大石桥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7651.69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1月2日凌晨,在海城市析木镇达道峪村,将海城市析木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8319.1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1月4日凌晨,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三家子村,将辽宁省营口市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3017.9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1月7日凌晨,在辽宁省海城市英落镇水泉村,将海城市英**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151.3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1月11日凌晨,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沟沿镇后刘家村,将辽宁省大石桥市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639.25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1月12日凌晨,在海城市八里镇罗卜村,将海城市八里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3382.8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2月7日凌晨,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汤池镇北沟村,将辽宁省大石桥市镇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9234.89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2月12日凌晨,在辽宇省大石桥市虎庄镇高山台村,将辽宁省大石桥市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9234.89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2月24日凌晨,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村,将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9335.84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2月28日凌晨,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旗口镇前石村,将辽宁省大石桥市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4176.21元。

被告人崔**同他人于2006年12月29日凌晨,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新光村,将辽宁省大石桥市网通支局一处通信线缆盗走。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966.69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羁押证明、海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分公司抢修电缆所用时间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李*、张某某、马某某、李*、谭某某、甘某某、尚某某、李*某、庞*、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害人;营口市**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鞍山**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城**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及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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