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刘*于2015年6月3日7时许,窜至本市碧海银沙网吧,趁孙**不备,将电脑桌上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80.00元。

2.被告人刘*于2015年6月13日8时许,窜至本市德玛西亚网吧,趁无人之机,将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魅族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0元。

3.被告人刘*于2015年4月11日18时许,窜至本市西安区鑫艺汽车装饰店附近,将一辆红色永久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0.00元。

4.被告人刘*于2015年4月初,窜至本市财富大桥石头麻辣烫烧烤店门口,将一辆灰白色自行车盗走。

5.被告人刘*于2015年6月11日左右23时许,窜至本市书香园北侧洗车行附近,将一辆赛虎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5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盗窃事实如下:2015年4月初,将崔*停放在本市财富大桥石头麻辣烫烧烤店门口的一辆灰白色自行车盗走。2015年4月11日晚,将王**停放在本市西安区鑫艺汽车装饰店附近自家门前的一辆红色永久牌自行车(价值440.00元)盗走。2015年6月3日早,将孙*鑫放在本市碧海银沙网吧内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980.00元)盗走。2015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将李**放在书香园北侧洗车行附近一辆赛虎电动自行车(价值1,453.00元)盗走。2015年6月13日早,将刘**放在本市德玛西亚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价值35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失主崔*陈述,2015年4月初,放在财富大桥石头麻辣烫烧烤店门口一辆灰白色自行车丢失。

2.失主王**陈述,2015年4月11日晚,放在西安区鑫艺汽车装饰店附近自家门前一辆红色永久牌自行车丢失。

3.失主孙**陈述,2015年6月3日早,放在碧海银沙网吧内电脑桌上一部白色步步高VIVO手机丢失。

4.失主李**陈述,2015年6月10日左右的晚上,放在书香园北侧洗车行一辆赛虎电动自行车丢失,车后边有个箱子,写有“小二同城代购”字样。

5.证人何某某证言,2015年6月,有个男的到他经营的摩托车修理部给电动自行车换锁,车上有“同城代购”四个字。

6.辨认笔录,证明何某某辨认出找他更换电动自行车锁的男子为刘*。

7.失主刘**陈述,2015年6月13日早上,放在德玛西亚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魅族手机丢失。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赛虎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453.00元;永久牌自行车价值440.00元;步步高VIVO牌Y27型手机价值980.00元;魅族3M355型手机价值350.00元。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盗窃刘**手机被行政拘留十日;盗窃孙宇鑫手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0.被告人刘*供述,2015年4月的一天,看见石头麻辣烫门前停了一个旧的自行车,骑走卖给收破烂的了。2015年4月的一天,在西安区看见一辆没锁的自行车,就给骑走并卖掉。2015年6月3日早,在碧海银沙网吧内,发现一男子睡着了,将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手机盗走卖掉。2015年6月11日左右的一天半夜,走到隆基新城北侧向站前方向一个修汽车附近,发现一个标有小二同城代购的电瓶车没锁,就骑走了。然后找个摩托车配件换的锁,卖给收电动车的了。2015年6月13日8点,在德玛西亚网吧,把一名小孩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智能触屏手机拿走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刘*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所举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指控的事实,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刘*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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