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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王**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王**同被告人徐*于2015年3月4日中午,在梅河口市新华街轻工市场南门处,由徐*望风王*动手将被害人王*放在衣服兜内的苹果5S手机偷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600元;2、徐*伙同王*于2015年3月3日下午,在梅河口市五金街附近,由王*望风徐*用镊子将被害人见某某放在衣服兜内的沃普丰牌手机偷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00元;3、徐*伙同张*(另案)于2015年2月2日中午,在柳河县柳河镇商厦附近,由张*望风徐*用镊子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衣服兜里的粉色步步高牌手机偷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50元;4、徐*伙同张*于2015年2月2日中午,在柳河县柳河镇商厦附近,由张*望风徐*用镊子将被害人迟某某放在衣服兜里的步步高牌手机偷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00元;5、徐*伙同张*于2015年2月2日中午,在柳河县柳河镇商厦东侧中国建设银行附近,由张*望风徐*用镊子将被害人王*某放在衣服兜里的小米牌手机偷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50元;6、张*伙同徐*于2015年2月2日中午,在柳河县柳河镇商厦附近,由徐*望风张*用镊子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衣服兜里的仿三星S5牌手机偷走,被盗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徐*、王*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王*多次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两把镊子,被盗手机经公安机关追赃全部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律手续、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014)梅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2014)梅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经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王*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属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两把镊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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