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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丁*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XXX号招商局大厦元亨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12办公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办公桌上的IPDAminiWiFiA1432型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3元),后将电脑予以销赃获利。

2014年7月9日晚,被告人丁*在家属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对赃物进行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微信截图、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退赃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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