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法,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放于室内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1,350元的东芝牌SatelliteL600D(L600D-15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