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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罗*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西闸公路XXX号上海寻之广告有限公司求职,期间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邹**放置在办公桌上充电的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三星手机1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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