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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图尔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图尔荪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图尔荪及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某某图尔荪至本市新会路**超市附近,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于连衣裙右侧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25元)后,被社保队员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图尔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张*的证言,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图尔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图尔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图尔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某某图尔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某某图尔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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