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亚*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亚*及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某某亚森至本市真北路2922号烟酒店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柜台上的苹果牌ipadmini216G型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609元)。

同年6月2日,被告人某某亚*再次经过该店门口时被被害人朱某某抓获并报警。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某某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某某亚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物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