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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87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田野伙同他人至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月星环球港地下二层6219号商铺内,从被害人陈*身上背包内窃走一部iPhone6PLUS64G金色国行手机后逃逸。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499元。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田野被江苏省南京市铁路公安局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发票复印件、geniusbar信息、上海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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