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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下午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至本市普陀区小俞**33号3楼3室,入室窃得被害人鲁某某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15年5月12日下午13时20分许,被告人高**至本市小俞**31弄36号3楼,入室窃得被害人樊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某某、樊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和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截屏,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高**退赔被害人樊**被窃财物;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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